原告郑州市正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56万元;2.依法判令被告因违约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45.70181万元(利息暂计算至2016年3月22日,以后仍按法律规定计算);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0年9月上旬,被告因承建的工程项目资金周*困难向原告提出借款请求,原告于2010年9月21日借给被告10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据。后被告仍需要资金,分别于2011年1月6日借款100万元、于2011年1月14日借款80万元、于2011年6月3日借款90万元、于2011年7月14日借款100万元、于2012年11月9日借款24万元、于2015年11月10日借款52万元,以上累计456万元。后原告督促被告偿...(本文书还有11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