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与被告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及委托代理人马**,被告委托代理人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30万元及利息14.4万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经朋友介绍认识,2014年10月29日被告找到原告称办厂急需用钱,约定原告借给被告现金20万元,借款期限两年,利息每月2%,约定后原告把钱借给被告,被告给原告打了借条。2014年12月3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为两年,利息每月2%,原告把钱给被告,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之后被告拒...(本文书还有5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