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10日原告工行起诉被告聂**、中豪公司,诉讼请求为:一、被告聂**归还原告贷款余额736459.08元、积欠利息3627.55元(暂计至2016年1月1日)及2016年1月2日起至贷款本息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聂**承担本案律师费39404元;三、被告中豪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告对登记在被告聂**名下位于郑*新区祥盛街南、中兴路西中豪·汇景湾二期**号楼**单元**层**号的房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有权优先受偿;...(本文书还有452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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