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泰州市中兴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与被告苏**、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徐**、被告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程**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按年利率6%从2015年2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计付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苏**因资金周*于2014年7月7日向原告借款100万元,约定于2015年2月10日前偿还。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偿还,于2016年7月6日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承诺于2016年10月底之前全部偿还结清借款,并承诺自2015年2月10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结算利息。后被告仍未按计划还款。另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程**应共同承担偿还义务,故请求人民法院判准原告诉请。
被告苏**辩称,借款是事实,借款用途不...(本文书还有12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