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诉被告刘**、王**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霍**,被告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刘**,被告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要求被告搬离位于许昌市××仓库路与××交叉口××东××单元××东户房产,将房产返还原告;2、由被告支付原告房屋使用费,按每月1000元计算(自2016年8月30日起至房产交付之日止);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8月30日前,原告与刘**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于2016年8月30日经许昌市国土资源局变更不动产登记为原告。原告取得房屋所有权后,一直要求刘**将房产交付原告,而房屋实际由王**居住,原告多次前往要求王**搬离,但王**以该房产有纠纷为由推脱,至今未将房产交付原告,该房产现仍由王**占有。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刘**辩称:一、被告刘**是争议房产的共有人。
1、生效判决已确认...(本文书还有22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