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靳**与被告万福集团嵩县金海金矿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29万元,并以此为基数承担自2014年12月25日至实际偿还借款之日止按照月息2%计算的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经李*美介绍声称被告经营金矿实力雄厚,因发展需要资金向原告借款,被告在2014年8月8日至2014年12月2日共计向原告借款5笔,共计329万元。被告法定代表人王*喜代表被告公司向原告签订有借款协议,并出具借据。双方口头约定月息2%,由被告经手人李*美向原告按月支付利息。到期后原告多次催...(本文书还有6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