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被告委托代理人肖**,河南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郑*孟*镇栗元史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常**、闫**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经审理后于2016年6月30日作出(2016)豫0184民初****号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驳回了原告的起诉。原告不服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3日作出(2016)豫01民终9215民事裁定书,依法撤销本院的(2016)豫0184民初****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进行审理。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郑*孟*镇栗元史村民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胡*,被告常**、闫**的委托代理人肖**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2年4月26日,原告与两被告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将本村土地承包给被告常**、闫**,两被告在承包土地上必须栽种枣树,不得改变用途,否则原告有权收回承包土地。2014年下半年,原告发现两被...(本文书还有30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