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柳*铁路局南宁采购供应站。
主要负责人贾**,站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
上诉人马**因与被上诉人柳*铁路局南宁采购供应站(以下简称南宁供应站)、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宁铁路运输法院(2008)南铁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张岚担任审判长,审判员伍美胜、谢*立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冯*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7年3月14日,唐**与南宁供应站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约定南宁供应站将南铁北二区9号房屋场地出租给唐**用于经营风味小吃,由于该出租场地已列入基建计划,随时有可能拆除。基于此,双方约定租赁期限为无固定期限,即自2007年3月14日至拆除时止,并在合同中约定了“因当地政府建设或铁路局、总公司生产发展需要,经上级批准收回场地时,甲方通知乙方无条件终止合同,退回乙方的保证金,不计息”等附条件生效的解除合同条款。唐**与南宁供应站签订了《租赁合同》后,于2007年3月21日将其所承租的房屋场地转租给马**使用,双方在转租合同中约定了与上述合同内容相同的租赁期限和解除合同的条款。2...(本文书还有45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