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朱*、陈**、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平保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岑**,被告朱*,被告平保上海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陈**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2017年7月6日,由原、被告合意,并经本院院长批准,本案延长简易程序审理期限三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54,005.38元(起诉时主张53,062.3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60元、营养费3,600元、护理费11,500元、误工费68,165.42元、残疾赔偿金115,38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300元(起诉时主张500元)、衣物损失费200元(起诉时主张300元)、鉴定费2,600元、律师费5,000元;2、上述损失要...(本文书还有38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