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29日9时32分许,被告王**驾驶豫a×××××小型面包车沿天津市滨海新区淮河东道由东向西以时速65公里行驶至渤海26路交口时,适值被告王*杉驾驶津a×××××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津a×××××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沿渤海26路由北向南以时速52公里行驶至此,王*杉半挂车的左侧与王**车前部及右侧前部发生碰撞,造成王**及其车上乘车人刘**、庙美丽受伤,两车损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王**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王*杉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刘**、庙美丽不承担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刘**被天津市急救中心车辆送至天津市泰达医院救治,并被收治住院治疗23天(2016年10月29日至11月21日)。出院后门诊治疗1次。治疗期间共计支付医疗费67790元。2017年2月20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天津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的伤残等级及因此次事故发生的误工期限...(本文书还有19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