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诉被告肖*、被告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锡林郭勒中心支公司(简称平安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告肖*、被告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锡林郭勒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侯**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诉称,2016年5月2日22时许,被告肖*驾驶的车辆权属人被告李**所有的×××号**汽牌小型普通客车沿锡阿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阿尔善公路1.5公里处时沿西侧超越前方同方向原告驾驶的×××号**轮摩托车时相撞造成原告重伤,锡林浩特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肖*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赵**承担次要责任。原告受伤后在锡盟医院住院治疗49天,锡盟医院诊断为:”右侧踝关节骨折、颈椎退行性改变、颈脊椎损伤、闭合性颅脑损伤、额部皮肤挫裂伤缝合术后、脑震荡、全身多发软组织挫伤。”原告现因病导致全...(本文书还有21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