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梁*与被告郑州台科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郭*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被告郑州台科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投资定制协议;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410498.3元,并承担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交通费、律师费等各项损失20000元;4.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20525元;5.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多次公开宣传其开发的位于郑州××区省道s102南侧某园区的房屋地理位置好,升值潜力大,具有较强的投资价值,被告声称可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2012年4月1日,被告采用欺骗手段和原告签订了所谓的《投资定制协议》,该协议对房屋坐落位置**楼层、单价、面积等均作了明确的约定,产品类型为产业园配套。2013年8月5日,被告交房。原告授权被告将房屋出租给移动公司。2014年8月4日,原告收回授权,直接...(本文书还有43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