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严和店村委会辩称,从2009年建厂后村里开始有分红,当时是口头约定,到2016年制定了书面分配方案,涉及本案的分红是汝瓷小镇占用严和店村的地,原告郭**是外嫁女,原告冯**、冯**是原告郭**之子属于挂靠户,按照2016年的分配方案,不参与分红,汝瓷小镇政府征收每亩地补偿34000元,当时研究的是村民的责任田一亩地是按34000元的80%给村民发,剩余20%组里提取,村民开垦的荒地一亩地是按3000元补偿给村民,责任田提取的20%和群众荒地剩余的一亩地31000元及组里的荒地补偿款作为组里分红,由五组给群众分,三原告未参与分红,其余的五组群众每人13500元,原告郭**在严和店村有地,这次没有征收郭**的地。
被告严和店五组辩称,同村委会意见。原告郭**母亲张彩霞参加了群...(本文书还有17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