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陈玉宋等21人因诉福清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一案,不服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榕行初字第2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7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诉讼代表人张**、张**、张**及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林**,被上诉人福清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陈玉宋等21人于2014年1月9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上诉人福清市人民政府作出的(2009(年))第021号《征收土地公告》。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从被诉(2009(年))第021号《征收土地公告》中关于“2009年5月7日,福建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福建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以闽政地(2009)3...(本文书还有19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