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要求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付忠先的刑事责任,以妨害公务罪追究被告人李**、付**的刑事责任,并提供证据,要求依法予以惩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xx诉称:2009年7月25日22时许,新乡市公安局凤泉分局耿黄派出所接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指派称:在凤泉区耿黄乡***室内有人赌博扰民。接警后,耿黄派出所指导员王xx(原告人)带领实习生宓xx、李xx迅速赶往事发现场(***室)。***室内的人员亮明身份并***室清查的理由,***室内的麻将清理过程中,遭到被告人付**、李**、付忠先的阻拦。三被告将原告人王xx及两名实习生宓xx、李***室的北墙边围攻殴打。被告人付忠先趁机抄起铁凳子砸中原告人王xx头部,致使原告人:1.鼻外伤;2.鼻骨骨折(双);3.双上颌骨额突、鼻切迹骨折;4.鼻中隔骨折;5.视网膜震荡;6.鼻背部有一不规则长5.7cm的增生瘢痕,外观明显。经鉴定属重伤。为匡扶正义、义正国法、维护原告人的合法权益,原告人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从重从严对被告人进行判罚,并赔偿原告人的经济损失。其中医疗费9418.16元、误工费19593.6元、交通费1226元、营养费8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20元、护理费5475.07元、残疾赔偿金28743.12元、鉴定费600元、精神抚慰金3万元,共计97255.95元。并提供医疗费票据、误工证明、护理证明、鉴定费票据、交通费票据、伤残鉴定意见书等证据。
被告人付忠先对起诉书指控其抄起铁凳子砸中一个民警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但对其伤情有异议,并当庭表示认罪,愿积极赔偿,肯请能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被告人付忠先的辩护人认为: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忠先构成故意伤害罪不持异议,但认为:
一、被告人付忠先在实施犯罪行为时系间接故意,当时饮酒过量。在其他人围攻民警且场面十分混乱之际,付忠先随手拿起椅子漫无目标、毫无目的***室。被告人付忠先至今不认识被害人,也不存在任何恩怨,与当天的公安抓赌也没有任何关系,当时绝非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而是出于起哄的目...(本文书还有77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