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诉被告徐**、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受理后,依法向原、被告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本案由审判员杨*建、母红梅、张清泉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月12日在本院城郊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高*、被告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被告张**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诉称,被告徐**于2016年4月15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约定一月之后偿还,并将被告徐**所有的豫n×××××号轿车抵押给原告,作为还款担保。协商好之后原告在虞城县将借款交付于被告徐**,被告徐**出具借据以兹证明。该借款到期之后,被告徐**拒不偿还,现诉请被告徐**返还原告借款50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徐**承担。
被告徐**辩称,原告王**起诉被告徐**主体错误,本案的实际借款人是张**,应当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请。
被告张**未进行答辩。
根据原、被告诉辩意见,本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张**及徐**谁是该...(本文书还有13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