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保险郑州分公司)与被上诉人黄*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郑*人民法院(2017)豫018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后,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太平保险郑州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被上诉人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太平保险郑州分公司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新郑*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并依法改判。二、本案的一审、二审诉讼费用、评估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中,被上诉人提交的车损鉴定属单方委托、车损数额较高。上诉人已经提交重新鉴定申请,一审法院未准许。二、本案评估费用应由被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负有举证责任,鉴定行为是被上诉人举证的行为,上诉人不应承担鉴定费。三、本案一审诉讼费不应由上诉人承担,诉讼费属于间接损失,根据商业险保险条款第26条第(七)项规定,诉讼...(本文书还有20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