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郑州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孟**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郑*人民法院(2017)豫018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后,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平安郑州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毛**、被上诉人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平安郑州中心支公司请求:1、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一审法院判决过高部分,上诉金额为10000元。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被上诉人一审提供的两份评估报告均属单方委托,均未告知上诉人,鉴定程序不当,且两份车损评估评定的维修更换项目明显过多,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车辆的实际损失。二、评估费用属于与维修车辆无关的损失,不应由上诉人承担。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孟**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本文书还有21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