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原告北京中和东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柴**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中和东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柴**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北京中和东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告偿还借款本金66678.98元及截止2016年2月29日的利息、罚息、违约金14580.47元,合计人民币81259.46元;2、判令被告承担自2016年3月1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罚息、违约金等,具体按年利率24%计算;3、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4788元;4、本案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本案原债权人夏*在2016年3月3日将其与被告之间于2015年1月13日签订的《借款协议》、《还款管理服务说明确定书》、《信用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中的一切权利义务转让给本案原告。2015年1月13日,原债权人夏*与被告在上饶市信州区亿升大厦签订《借款协议》、《还款管理服务说明确定书》、《信用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等书面合同,约定:1、如果上述协议履...(本文书还有45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