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余**,男,1978年1月**日生,汉族,淮南市环卫处职工,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上诉人郭**因与被上诉人陈**、陈**、余**赡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2017)皖04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郭**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时*,被上诉人陈**,被上诉人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被上诉人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郭**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陈**、陈**、余**每月向郭**给付赡养费1000元。事实和理由:一、赡养老人是公民的法定义务,陈**、陈**、余**作为子女未能尽到赡养责任,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二、郭**工资账户已被冻结,至今无法取出和使用,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郭**工资卡被冻结后,多次找执行法官协调,均未能留存必要的生活费用。一审法院以郭**系退休人员,享有退休工资,不向法院申请保留个人必须生活费为由,不予支...(本文书还有31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