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诉被告张**、武汉合发***********、中国平安***************、中国人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原告林**诉被告张**、武*合发物流有限公司黄陂分公司(以下简称“武*合发黄陂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保甘肃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保武*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王*熙、人民陪审员曹*雄组成的合议庭,于2017年1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由书记员李*英担任庭审记录。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旷江明、吴**,被告张**的委托代理人姜*,武*合发黄陂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韩*到庭参加诉讼。因旷江明非原告近亲属,不具备诉讼代理人资格,且原告庭后提交了部分新证据,为查明案件事实,本院于2017年12月1日适用普通程序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吴**,被告张**的委托代理人姜*,平安财保甘肃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人民财保武*市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对其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7年7月23日14时38分,张**驾驶鄂am**18重型仓栅式货车沿国道107由北往南方向超速行驶,途经国道107线1739公里路段(107国道与s314线路口),遇行人旷伏文由北往南在道路上通行,因张**驾驶超速的鄂am**18货车通过交叉路口遇行人在道路上通行未避让,加之旷伏文在道路上通行未靠路边行走,导致鄂am**18重型仓栅式货车车头左侧与旷伏文相撞,造成旷伏文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衡山县交警大队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进行勘验和调查。2017年8月14日湖南省鉴真司法鉴定中心对鄂am**18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事故发...(本文书还有67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