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新疆新瑞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三个庄子农业服务部(以下简称新瑞禾服务部)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1月17日、2017年7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付**,被告新瑞禾服务部负责人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45亩地葫芦因药害减产的直接损失,以测产为准;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6日,原告在被告经营的新瑞禾服务部购买农药时明确告知被告的工作人员马某1:”45亩地,要除禾本科杂草”,被告方*原告推荐并开了11瓶”高效氟吡甲禾灵”,每瓶35元,合计385元。原告当天喷施该除草剂后,6月10日出现葫芦叶发黄,停止生长,叶片有隆起的小泡斑且外卷。原告采取解救药害措施喷施4次,但还是受药的葫芦叶发黄,叶面凹凸不平,略畸形,部分叶干枯,生长很缓慢。经奇台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通过田间调查,确定该地葫芦不正常的症状为药害。为维护原告的财产权益...(本文书还有32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