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与被告王**、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29日、8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付**,被告王**,被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银治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给付原料款3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11月14日,二被告赊欠原告原料款100000元,当时约定2015年底付清,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答应还款,可时至今日,已经逾期17个月,被告先后分三次只给付65000元,至今下欠35000元没有给付,致使原告索款无望。为维护原告合法财产权益不受侵犯,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向法院起诉,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王...(本文书还有25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