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陈**因与被申请人万创时代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创时代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5)京知民终字第20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陈**申请再审称:在陈**与万创时代公司签订涉案合同后,万创时代公司变更经营地址未及时告知陈**,亦未在所在大厦内予以公示,导致陈**联系不上万创时代公司,最终导致涉案合同无法正常履行。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此,请求撤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知)初字第6709号民事判决和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5)京知民终字第2041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陈**的诉讼请求。
万创时代公司服从二审判决。
再审审查中,陈**提交了一份租赁合同,用以证明其在合同有效期内租赁了经营店面。万...(本文书还有7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