穆**、刘**答辩称,其二人与张**联建楼房竣工后,张**将涉案房屋交付其二人居住使用,其二人对房屋抵押登记不知情,请求依法判决。
县房管局陈述称,其依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办理房屋登记无过错,且程序合法。张**隐瞒了联合建房的情况。
一审被告县房管局向一审法院提交的证据有:1、《房屋登记信息询问笔录》,《张**住宅楼的结构安全鉴定》,《房地产所有权登记申请书》,张**、吕**的身份证及结婚证,《建设工程规划通知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委托书》,《濉溪房地产分户图》,证明县房管局颁证程序合法、具备事实依据;2、第54号、第38号《淮北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证明县房管局有权为涉案房地产颁证。
穆**、刘**向一审法院提交的证据有:1、穆**、刘**的身份证及结婚证,2、县房管局组织机构代码证、张**身份证,上述证据证明各方当事人的身份信息以及具备本案诉讼主体资格;3、《补充协议书》,证明穆**、刘**与张**联合建房,由穆**、刘**提供土地,张**出资进行联合建房,约定分配穆**、刘**7套房屋的事实...(本文书还有23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