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田某为借用江苏九天建设有限公司的资质,于2016年12月6日由其妻陈*与该公司签订了一份内部分支机构承包协议书。协议规定田某一方作为山东分公司交承包费,可以使用总公司的资质,但不得私刻总公司的印章,不得以总公司名义签订各类材料购买合同。2017年初,被告人田某私自伪造了一枚”江苏九天建设有限公司”的印章,并多次使用伪造的印章,签订工人购买保险合同、与日照市岚山区华泰氧气有限公司签订氧气购销合同,以及其他承揽工程合同。案发后经日照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田某伪造并使用的印章并非江苏九天建设有限公司的印章。
上述事实,被告人田某在开庭...(本文书还有5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