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阳信格润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上海慧高精密电子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慧高公司)与被告阳信格润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信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汤晓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6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慧高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阳信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慧高公司诉称,原、被告之间存在长期业务往来,由被告通过传真、邮件等形式向原告发出《采购合同》作为要约,要求原告按照样品承认书或图纸制造与被告要求相符的半导体引线等产品,原告在收到《采购合同》后即依照被告的具体要求制作产品并送至被告处。双方采用滚动交易、滚动结算、滚动支付的交易习惯。2013年12月,经双方结算,被告确认结欠原告加工款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1,147,888.55元。嗣后,被告于2014年向原告共支付了50,000元,至今尚欠原告加工款1,097,888.55...(本文书还有13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