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被告委托代理人赵**,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姚**诉被告姚**、河南省懿丰置地有限公司(简称懿丰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及其委托代理人寇*到庭,二被告委托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姚**诉称,2015年3月2日,被告向其借款117万元,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三个月,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还款15万元,下欠102万元至今未还,现要求二被告返还原告借款102万元及2015年9月起至被告还清借款之日的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
被告姚**辩称,1、借款时姚**系懿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合同中姚**的章系公司刻制的法人章,姚**并未在合同及担保函中签字;2、担保函的内容也说明是用公司的财产做担保,并非姚**个人财产担保;3、该担保没有约定担保期限,担保期限应为借款到期后六个月,现原告起诉已经超出了六个月,即使是姚**的签字,也已经超出了担保期限。
被告懿丰公司辩称,借款属...(本文书还有13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