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与被告马**、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赵**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马**、赵**偿还郭*借款人民币116000元并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由马**、赵**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马**、赵**偿还郭*借款116000元并支付违约金(按照年利率24%自2015年4月14日计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后马**做生意资金不足,向郭*借款116000元,并于2014年12月13日向郭*出具借据一张。经查,马**与赵**系夫妻关系,借款发生在双方婚姻关系存...(本文书还有17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