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司**与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下简称紫金保险河南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司**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紫金保险河南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评估费等各项损失3967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金额为40215元,包括车辆维修费38325元、评估费1890元。事实与理由:2017年7月29日,原告驾驶其所有的豫a×××××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新郑*××路与黄金大道交叉口处时,与宋廷辰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车辆损坏。此事故由新郑*交警部门认定,由原告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所有的豫a×××××号小型轿车在被告处投保有车辆损失险。事发后,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不成,故原告...(本文书还有28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