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经庭审质证,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形式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案件事实相关联,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
依据上述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原、被告于2007年1月29日登记结婚。2007年9月**日生育一男孩,取名张某甲。后原、被告因家务琐事产生矛盾。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互相谅解、互相尊重,...(本文书还有376字未显示)
免责声明: 本网站登载的信息均来自于中国裁判文书网等依法公开的信息,仅对相关网站依法公示的信息向用户如实展示,并不主动编辑或修改被所公示网站上的信息的内容或其表现形式。受限于现有技术水平、各信息来源网站更新不同步等原因,不对文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负责。 请您在依据汇法网服务相关信息作出判断或决策前,自行进一步核实此类信息的完整或准确性,并自行承担使用后果。若案例中涉及到您的相关信息,需要加以屏蔽,请 点击此处 我们尽快为您处理。
扫描二维码,与汇法网微信互动
立即注册 忘记密码
自动登录 立即注册 忘记密码
检索费用: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