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薛**诉被告黄**、黄*、第三人锡林浩特市荣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乌日娜独任审判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薛**及委托代理人张**、被告黄**、黄*、第三人锡林浩特市荣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白**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薛**诉称,2000年6月30日原告与第一被告在乌兰察布市商都县登记结婚,双方属于再婚,第一被告带有一女孩,名叫黄*,当时10岁,再婚后由原告照料长大,现已22岁。双方婚后共同盖了位于锡市北一环巴达日呼社区10组**号的大房3间、小房3间**房屋一直出租。在2011年5月份拆迁中,第一被告瞒着原告将房屋以第二被告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了《房屋置换协议》,将置换的两套楼房登记在第二被告名下,其用意是把该房产全部占为己有,完全不念多年夫妻之情...(本文书还有26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