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位某某诉被告张**、董**、第三人田*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位某某委托代理人吕**、被告张**、董**及其委托代理人孟**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田*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位某某诉称,2007年原告就本案曾提起过诉讼,被告答辩时称土地使用权纠纷依法应由行政部门先行处理,未经前置处理应驳回诉讼。(2007)五民初字第1453号判决经审理查明,1988年我从王**、李*、王**、孟**、初某某等五人处取得他们已经撂荒两年的开荒地26亩,原告经营7年后1995年流转给第三人田*,第三人经营耕种一年后又流转给被告。该判决认为在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没有做出正式行政处理决定之前,原告以土地经营权之诉主张权利不应支持,接到判决后,原告开始漫长的上访征程,最后经五常市政府农委、沙河子镇人民政府对本案作出处理决定,决定被告返还争议土地,由村委会将争议土地在台账上恢复原告名下。过程中第三人要求被告按照政府的决定返还土...(本文书还有41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