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经本院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二、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房屋,并按照合同约定租金7500元/月标准承担自2017年8月10日至实际交房日期间占用房屋的租金;三、判令被告向原告承担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27000元(年租金90000元×30%);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6年3月20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将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某房屋出租给被告,租期三年,年租金90000元。同时合同对房屋租金的支付时间、违约责任等进行...(本文书还有19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