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杜**诉被告徐**、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的委托代理人梁*,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杜**诉称,2013年4月19日16时30分许,被告徐**驾驶吉c******号解放重型厢式货车沿四乾公路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孤家子同仁医院门前处逆向行驶,将由西向东横过道路的原告撞伤,致原告颅骨、肋骨多处骨折住院治疗,造成经济损失。经梨树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责任认定,被告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吉c******号车车辆所有人为被告长春市风顺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公主岭分公司,该车在被告安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被告安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徐**承担赔偿责任,故原告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25945.15元、护理费8814.0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100.00元、误工费32757.75元、交通费1000.00元、残疾赔偿金303120.6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09601.2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00元...(本文书还有50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