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男,1967年8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蔡**,女,1969年9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蔡**,男,1968年2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现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
上诉人徐*因与被上诉人赵**、蔡**、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2016)豫0329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孙*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指令伊川县人民法院进行实体审理。事实和理由:徐*于2017年6月25日向原审法院申请立案,原审法院于2017年7月3日受理该案,后徐*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被原审法院口头答复不予准许,并于2017年8月18日向徐*送达了(2017)豫0329民初****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徐*的起诉。驳回理由是本案因与杨*强涉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的案件相关且该刑事案尚未审理终结,故该民间借贷不具备裁判基础和前提,徐*认...(本文书还有14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