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第一火电建设公司、平顶山中宏新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
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诉称,2011年9月28日,二被告签订联建合同,约定共同建设姚电大道河南第一火电建设公司家属院棚户区改造工程。2012年7月1日和2012年7月6日,被告河南第一火电建设公司和平顶山中宏新界置业有限公司分别与原告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施工建设二被告的1#、2#、3#、5#、6#楼工程项目,工程承包范围为:施工图纸设计中的土建、给排水、电照、消防及避雷安装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在工程决算完毕后三个月内一次性付清剩余工程款。原告施工期间,二被告将消防安装工程分包给他人施工。2015年12月10日工程完工,2016年1月12日工程竣工验收...(本文书还有11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