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田**与上诉人驻马店市技工学校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09)驿民初字第19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田**及其委托代理人陈**,上诉人驻马店市技工学校的委托代理人陈**、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判决认定,1997年11月份后,原告田**的丈夫陈**经人介绍到被告驻马店市技工学校从事门卫和清洁工作,田**与陈**一起在学校居住。1998年1月2l日的工资发放表显示,陈**1997年l2月17日至31日清运垃圾14天,每天工资10元,共计140元。1998年1月份清运垃圾,工资300元。1998年1月6日的工资发放表显示,陈**担任学校老干部院门卫,领取工资250元。2002年9月至2004年9月间,驻马店市技工学校内从事基建工程,不需要门卫人员学校未向陈**发放工资,但田**夫妇二人...(本文书还有28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