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第三人刘*,男,1967年9月**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曲阳县。
上诉人赵**因土地行政处理一案,不服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6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赵**与刘*争议之地位于曲阳县××××城东村,宅基地使用证号为冀字第242号,户名赵*尔,四至为东至赵*成、西至姚振勋、北至道、南至道。赵*尔去世后,由赵*尔之女赵**继承。1999年10月,赵**将该争议地旧宅转让给赵*东村村民王**。2007年4月,王**又将该争议宅基地旧宅以19000元的价格转让给赵*东村村民刘*。曲阳县人民法院(2014)曲民初字第1192号民事判决载明,2004年王**购买位于恒州镇××城东村房产一处,2007年4月,王**将该旧宅转让给赵*东村村民刘*,转让费19000元,一次付清。刘*与王**于2007年4月30日签订房产买卖契约是双方真实意思...(本文书还有29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