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男,1971年2月**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
上诉人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政府因房屋行政征收一案,不服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1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15年12月31日,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政府作出(2015)3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以下简称为“3号征收决定”),决定对新客站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a地块实施房屋征收。征收范围:新客站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计划征收范围是东至平安大街、南至塔南路、西至胜利大街、北至东平路。本期仅对该项目一期a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具体是:桥西区塔南路市贸易公司宿舍**号楼(建华商场宿舍**号楼)、桥西区塔南路**号***小区温馨园**号楼(铁路局宿舍)、桥西区塔南路**号棉七三宿舍**号楼、桥西区塔南路**号棉七三宿舍平房(以规划红线图确定范围为准)。许*房屋在3号征收决定确定的范围内。
原审认为,《最高人...(本文书还有22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