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荣等78人因诉宁晋县人民政府不履行征地安置补偿法定职责一案,不服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5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09年3月10日,宁晋县人民政府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冀政转征函〔2009〕0096号《关于宁晋县2008年度第四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对宁晋县凤凰镇南塔村的22.5371公顷土地进行征收。2009年3月23日,宁晋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安置方案。随后,南塔村以居民小组为单位分期将补偿款领取(补偿标准为每亩九万元整)。2015年11月3日,王*荣等78人以宁晋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义务为由向其递交《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2015年12月28日,宁晋县人民政府作出《关于的复函》(以下简称为“《复函》”)。王*荣等78人不服,于2016年1月18日向邢台市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2016年3月16日,邢台市人民政府作出邢复决字〔2016〕9...(本文书还有30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