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徐*因与被上诉人李**、河南法桥律师事务所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2017)豫0329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徐*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裁定指令伊川县人民法院进行实体审理。事实和理由:本案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徐*的起诉,理由是本案因与杨*强涉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的案件相关且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理终结,故本案不具备裁决基础和前提。徐*认为该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裁判理由不能成立。本案虽是因杨*强涉嫌刑事犯罪而起,但二者并无法律关系的关联,且原审法院依据徐*提交的证据已经查明,各方对款项的归还进行了附时间和附条件约定,即“自乙方(李**)收到甲方(徐*)交付的汇款之日起至2016年5月20日止,如果杨*强不能办理取保手续,乙方应在公安机关作出不予办理取保候审决定或通知的次日将收到的银行款项225...(本文书还有11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