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与被告上海强生宝隆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生宝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根据太平洋保险公司的申请,本院委托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以下简称司鉴所)对胡*的伤残等级及三期进行重新鉴定,本院于2017年1月4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强生宝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强生宝隆公司及太平洋保险公司赔偿其医疗费1,504.80元、残疾赔偿金105,924元、误工费32,358元、护理费3,600元、营养费3,6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摩托车损失52,000元、交通费500元、衣物损失500元、鉴定费1,950元、律师代理费3,000元。以上损失要求太平洋保...(本文书还有40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