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与被告南京市溧水东庐观音寺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员变更为倪*,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南京市溧水东庐观音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责令被告立即修复原告住宅附近被损毁的出行道路;2.请求责令被告因侵犯原告的通行权利进行赔礼道歉;3.请求责令被告赔偿因损毁原告住宅附近的出行道路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暂计1万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住宅位于永阳镇××边××组。根据规划,被告分别于2015年7月30日、11月27日将原告房屋北南两面通往东山村和夏庄道路毁断,导致原告全家无法出行。2016年12月,被告在毁断的道路上施工建房。期间,原告通过诉讼、报警要求处理未果。原告认为被告行为违法,侵犯了原告的通行等权利。特诉至本院,希判如所请。
被告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庭审及庭后质证...(本文书还有13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