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邢*租住位于黑河市合作区中超金***小区2期小高层**座**单元**楼,与被告人魏*在一起共同生活,因二人无法负担吸食冰毒的高额费用,遂预谋贩卖冰毒。邢*通过电话与以前在重庆市认识的康老二取得联系,二人商定好以每克500元的价格购买冰毒。邢*先后二次通过网上银行汇给康老二建设银行账户购毒款5000.00元及7450.00元,并要求康老二多给邮寄点冰毒。2013年5月初,康老二利用顺丰快递通过哈尔滨市到黑河市的长途客车给邢*邮寄冰毒。货到时魏*到黑河市客运站哈尔滨市到黑河市的长途客车上取邮包。回到家后,二人称量出康老二给邮寄了37克冰毒。随后,魏*以700元左右不等的价格,通过曹*某(另案处理)卖给张**、刘**5克冰毒,卖给曹*某3克冰毒,卖给王**1.5克冰毒,卖给栾谋4克冰毒,卖给赵**1.5克冰毒,卖给孟*7克冰毒。魏*将每次贩卖的毒资款交给邢*。其余冰毒被邢*、魏*吸食。
第一次购买的冰毒卖完后,邢*又以每克500元的价格与重庆市自称叫阿荣的联系购买冰毒,邢*将其使用的***电话号码告诉给阿荣,并通过网上银行汇给阿荣5000.00元。2013年5月19日,阿荣电话告知邢*藏有冰毒的邮包于20日凌晨2时许到达黑河市,邮包上写有***电话号码。20日凌晨,邢*让魏*拿着号码为***的手机去黑河市客运站取藏有冰毒的邮包。魏*到达时,哈尔滨市到黑河市的长途客车已离开黑河市客运站,魏*没有取到邮包。7时许,邢*到黑河市客运站取装有冰毒的邮包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缴获冰毒106.26克(含包装袋)。经侦查,被告人魏*于当日在黑河市爱辉区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公安机关扣押的白色粉末中检测到甲基苯丙胺成分,其净重为101.5克。综上,邢*、魏*贩卖冰毒两起,共贩卖冰毒123.5克。
上诉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赵**证言证实,我在魏*处购...(本文书还有73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