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靳**不服被告汝州市人民政府为第三人尚**作出《非农业建设用地审核发证登记表》一案,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于2016年8月18日向汝州市人民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靳**的委托代理人辛**、周**,被告汝州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刘**、华*,第三人尚**的委托代理人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靳**诉称,本案争议的宅基地一直由原告与其丈夫倪*某占有使用。2015年,汝州市扩大城市规模,原告所在的吴*村被列入拆迁范围,原告的宅基地亦在该范围之内。原告遂到风穴办事处拆迁办公室核算拆迁赔偿费用,结果被告知,尚**向汝州市风穴办事处拆迁办公室提出异议,认为该宅基地使用权属于尚**,并提供了一份汝州市土地局出具的《非农业建设用地审核发证登记表》复印件。该复印件注明,对应的土地使用证号:尚庄乡集建(1991)字第11278。汝州市风穴办事处棚...(本文书还有30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