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原告赵**、户俊英诉原审被告吕**、戚**、崔**、吕**、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文民三初字第3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16年12月14日作出(2016)豫0502民监****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审原告赵**、户俊英,原审被告吕**、戚**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崔**、吕**、崔**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原告赵**、户俊英称,再审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本金151200元所产生的利息39万元整;2.诉讼的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从1999年11月至2000年1月,被告崔**以欺骗的手段连续三次向原告赵**、户俊英两人借现金共计:壹拾伍万壹仟贰佰元整(¥:151200元),同时约定利息贰分,但是被告拿到款不到一个月就突然全家上下八口人失踪,十年之后良心发现,被告崔**在2011年11月22日委托岳父吕**、戚**二人担保,已还欠款16万元,下欠31万元,并定下一份还款协议,协议第三条是原利息保留,以...(本文书还有43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