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郭**因与被上诉人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2016)豫048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2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郭**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上诉人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郭**上诉请求:1、撤销(2016)豫0428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靳**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靳**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1、汝州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汝公交认字【2015】第1520号交通事故认定书错误,郭**是真正受害人,因本案交通事故住院花费1047.34元,该事故认定书不应予以认可;2、靳**伤情够不成伤残,平顶山金正法医临床鉴定的结论与事实不符,郭**申请重新鉴定,一审法院在未通知的情况下,以郭**不交鉴定费为由拒绝了重新鉴定申请,侵犯郭**的权利;3、一审判决郭**支...(本文书还有40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