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被告分别于2014年12月19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于2015年2月5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于2015年2月16日向原告借款10000元,原告均通过中国民生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交付了借款,以上借款合计80000元。2015年12月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确认上述借款,并承诺于2016年春节前还清。被告在借条借款人落款处签名。
审理中,原告表示,被告未向其归还过借款。
以上事实,由借条、中国民生银行转账凭证及本案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根据原告提供的借条、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据,能够证...(本文书还有5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