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院执行(2016)沪0101执****号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上海纳博工贸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上海奉起物资有限公司对拍卖被执行人上海纳博工贸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上海市嘉定区外冈镇汇德路xxx号**幢的房产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上海奉起物资有限公司称,本院拟拍卖的上述房屋已由被执行人上海纳博工贸有限公司出租给其使用,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上海纳博工贸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18日签订了《上海市厂房租赁合同》,租期自2013年5月18日至2031年5月17日止,签约后异议人支付了房屋租赁保证金人民币726211元,并已支付了五年(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止)的租金合计人民币xxxxxxxx元,承租期间,案外人上海奉起物资有限公司又将前述房屋转租给了上海安拓霓虹灯饰有限公司等单位和个人。故案外人要求本院在...(本文书还有804字未显示)